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4-聲簡再-3-20250303-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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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蕭清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再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清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 之證據及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蕭清男於民國114年2月20日具狀向本 院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致其欲聲請再審之標的不明,又本件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及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證據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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