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M-114-聲-113-20250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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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曜聰 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曜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楊曜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 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毒品及竊盜犯行、犯罪時間橫跨數月、犯罪情節非微、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5月3日12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08號 111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08號 111年10月6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33號(橋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25號)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橋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8月24日晚間某時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116號 111年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2116號 111年10月21日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118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19日18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91號 111年1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91號 111年12月27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4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2日18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59號 112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59號 112年5月23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75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1日12時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62號 112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62號 112年5月24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12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32、33、34號 112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9、32、33、34號 112年5月24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0號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7日20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2號 112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2號 112年6月1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99號 8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72號 112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72號 112年8月2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28號 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 9 竊盜 有期徒刑柒月 111年10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85號 112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385號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84號 11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56號 113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56號 113年3月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