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4-聲-117-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曾天德 具 保 人 曾鵬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鵬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曾天德因殺人案件,前經具保 人曾鵬元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8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月,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撤銷原判決事實二至三所示犯殺人罪部分及其定應執行部分,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7年1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聲請人並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拘提未獲,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屏東地檢署113年12月25日屏檢錦莊113執助1286字第1139052583號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