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M-114-聲-126-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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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 第10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成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 住居於屏東縣○○鄉○○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建成(下稱被告)已坦承犯 行,深知悔悟,請准予被告限制住居或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代替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 犯罪嫌疑重大。復依卷內所示資料可見,本案詐欺集團陸續遭檢警查獲後,尚有其餘被害人匯款,且參與詐騙集團組織,行為態樣本即有反覆實施可能,可認確有反覆實施三人以上加重詐欺之情形,並審酌被告自承無法提出保證金以替代羈押,乃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羈押。  ㈡茲被告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 ,又其據以與本案集團成員聯繫使用之手機俱已扣案,被告雖仍有前述之羈押原因,惟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以具保、限制住居之處分,應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所涉詐騙金額,認為被告仍應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始能有效擔保對被告審判、執行之進行,是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屏東縣○○鄉○○0巷00號。又被告於覓保期間,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被告經停止羈押後,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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