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M-114-聲-148-20250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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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丁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丁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丁貴(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且均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等事實,有如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6月7日)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編號6至7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月,加計附表編號5、編號8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月+4月+5月+4月=1年7月)。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 間分別為112年9月至同年12月間,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有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意見陳述書在卷可參,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44號 113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44號 113年6月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68號 ⒈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⒉高雄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10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81號 113年5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81號 113年7月2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33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33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37號 113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37號 113年8月9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5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3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30號 113年11月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89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35號 113年9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35號 113年12月18日 ⒈編號6至7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⒉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6號 7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113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113年12月10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