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DM-114-聲-15-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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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首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2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首辰所犯附表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首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民國112年8月31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洗錢防制 法,其中附表編號1、3之行為態樣,均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之不確定故意,交付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罪質、行為態樣相同,惟犯罪日期分別為110年10月3日至同年月11月1日及111年1月15日至111年2月23日,犯罪時間並非密集,惟仍屬接近,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之不法評價具高度重疊,應予較高幅度之減讓。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行為態樣,則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之不確定故意,向他人收取帳戶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其餘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尚屬相近,犯罪時間亦與附表其餘各罪亦屬接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不法評價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程度應為中度偏高度,亦應給予中度偏高度之減讓。另斟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呈現之人格特質及其應受矯治之必要性,暨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復參酌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調查表於113年11月8日送達受刑人,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依前揭 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6日至110年11月1日 111年1月15日至111年2月23日 110年10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30、21054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61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0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3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3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51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31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3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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