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聲-151-20250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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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振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貳罪, 所處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貳萬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犯,雖各有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1、3至6)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是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為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共同竊盜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部分相異,並考量其各次犯罪時間間隔,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暨受刑人以前引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量刑,嗣經本院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送達受刑人本人,惟迄今未獲受刑人回覆等節,有前引調查表及本院送達證書存卷足考,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6所示之罪部分,固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原確定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刑期未逾6月,本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犯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應由檢察官日後指揮執行本件應執行之刑時,予以折抵扣除,並不影響本院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均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部分,另於【附表二】定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部分,另於【附表二】定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1年4月7日 112年6月6日3時3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4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3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00、24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24號 113年度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5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24號 113年度簡字第5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7月2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81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11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3日2時1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22日 112年7月26日19時50分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00、2493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646號、113年度偵字第1609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53號 113年度簡字第356號 113年度簡字第29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53號 113年度簡字第356號 113年度簡字第29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日 113年12月13日 113年9月25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0號 屏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22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部分,另於【附表一】定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部分,另於【附表一】定刑)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1年4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4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2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3年1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3年1月25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81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