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4-聲-152-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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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亞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亞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亞婷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所示8罪均於民國110年12月間所為,且所犯均係擔任詐欺集團提領車手之犯行,罪質類型及法益侵害性相類,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7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本院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惟迄今未見回 覆,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10月14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2月25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113年11月8日 同左 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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