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聲-16-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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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鵬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鵬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其餘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出處同前)、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3至9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12月30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88號 110年7月14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88號 110年8月18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59號 指揮書已開:115.6.2-115.9.1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內) 109年12月30日 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0號 110年3月2日 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0號 110年12月2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號 指揮書已開:117.11.2-118.1.1 118.1.2-118.1.6(併科) 3 詐欺 (原一覽表犯罪日期108/12/12-108/12/30,應更正為108/12/19-108/12/30)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二案合併判決,前案紀錄表僅標示第357號) 112年2月24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二案合併判決,前案紀錄表僅標示第357號) 112年6月1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59號 1.編號3至8曾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指揮書已開 119.5.7-121.5.6 4(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30日 5(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19日 6(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原判決108年12月19日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裁定更正為108年12月22日) 7(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原判決108年12月19日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裁定更正為108年12月22日) 8(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 9(原一覽表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08年12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6號 113年6月26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6號 113年8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11號 指揮書已開 121.5.7-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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