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4-聲-163-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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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琮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壹罪,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1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2年9月13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4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64號 112.7.31 同左 112.9.13 2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7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79號 112.8.2 同左 112.9.14 3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5.27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48號 112.9.8 同左 112.10.25 4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8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47號 112.9.1 同左 112.10.17 5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4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06號 112.9.5 同左 112.10.18 6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8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73號 112.9.1 同左 112.10.17 7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2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88、3189號 112.9.28 同左 113.1.18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8 9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5.29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71號 112.9.8 同左 112.10.31 10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5.6 11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7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65號 112.11.29 同左 113.1.3 12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30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98號 112.9.19 同左 112.11.7 13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5.28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444號 112.12.22 同左 113.1.31 14 竊盜 均有期徒刑4月(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6、30(2次)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853、3996號 113.2.17 同左 113.3.27 15 竊盜 均有期徒刑3月(3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1、22、30(3次) 16 竊盜 均有期徒刑2月(7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6、28、29、30(7次) 17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5.29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070號 113.2.2 同左 113.3.13 18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9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9-30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740號 113.1.9 同左 113.2.16 20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6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848號 113.1.19 同左 113.3.7 2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4.26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11號 113.11.1 同左 113.11.1 2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5.5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75號 113.6.3 同左 113.7.10 備 註 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9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14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7至1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