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M-114-聲-2-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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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寬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寬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年貳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寬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分別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6罪、附表二所示3罪, 業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一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2月23日)前、附表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113年7月10日)前,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附表一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二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附表二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二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復衡酌受刑人附表一所犯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罪、藥事法、洗錢防制法之罪,前開附表一編號1至5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相近、犯罪時間均為同日,附表一編號6則與上述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相異。又附表二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上開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情節、手段類似,犯罪時間介於112年4月至同年11月間,各罪相隔時間尚屬接近,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依上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罪名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兼衡受刑人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受刑人受矯正及社會復歸之必要性,暨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其意見陳述書在卷可憑(見院卷第73頁),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附表二編號1、2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 二編號3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年3月9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12年2月23日 ⑴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8號 ⑵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年3月16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12年2月23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109年3月23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12年2月23日 4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09年3月29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12年2月23日 ⑴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29號 ⑵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30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09號 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21號 112年2月23日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 109年7月3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7號 113年5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7號 113年6月2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47號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95號 113年6月7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95號 113年7月10日 ⑴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6號 ⑵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間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95號 113年6月7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95號 113年7月10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11月28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40號 113年6月18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40號 113年7月2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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