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M-114-聲-203-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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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明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明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明宗(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 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如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2、4、6、7、9)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3、5、8),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類 型相同,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程度,被告已有多次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及執行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並考量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5、6備註欄所示,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4、7至9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後之內部界限,復衡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9所示之罪,雖經判處 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3、5、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本即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洗錢罪 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日 112年7月27日 112年5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嘉義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25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0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23日 113年3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 ⒈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 ⒉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2罪) 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1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⒈有期徒刑10月、8月 ⒉有期徒刑9月、9月 ⒊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4月、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6月18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5月6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18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66號 橋頭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4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曾經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曾經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5月28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51號 橋頭地院113年度易字第253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1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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