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4-聲-206-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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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博瑜 具 保 人 梁嘉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偵聲 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嘉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博瑜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梁嘉晉 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許可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繳納保證金額8萬元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並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於偵查中,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於113年10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到案應訊,然被告無故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辦案進行單、點名單、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存卷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是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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