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4-聲-209-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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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邱嘉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4127號、10 4年度偵字第14854號、104年度偵字第16977號、104年度偵字第1 8445號、104年度偵字第25183號、104年度偵字第25184號、104 年度偵字第27266號、104年度偵字第29110號、105年度偵字第98 25號、105年度偵字第9826號、105年度偵字第9827號、105年度 偵字第28036號、108年度偵字第3583號。移送併辦案號:105年 度偵字第2803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83號。 審理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0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嘉萍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九○六號案 件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之 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嘉萍(下稱聲請人)認本案 於民國106年5月2日、110年11月23日行準備程序中,聲請人所為陳述內容,與其偵查中所述不符,認有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之需要,爰聲請交付本案上開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理法院)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6號案件之被告即當事人, 又該案現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2號案件審理中。經核聲請人所為聲請合於上開法定期間,並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其聲請亦核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准予繳交費用後,轉拷發給本案於106年5月2日、110年1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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