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聲-214-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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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新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新翔因竊盜等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傅新翔因竊盜等罪,共3罪,經本院及台南地方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希望法院從輕量 刑之意見(詳聲卷43頁),及受刑人之學歷、家庭、健康、素行 (涉隱私,詳聲卷42頁筆錄、原判決及前科表),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罪情節、犯後態度(詳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所 犯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1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112年簡上字342號 傅新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3924號 傅新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2313號 傅新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