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聲-21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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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正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正中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1、10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 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1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 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聲請人業已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有上開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是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10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2至9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7月2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17號 112年5月5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17號 112年7月8日 高雄地檢112年執5913號、113年執緝字185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2年3月23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 112年10月30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47號 113年1月2日 高雄地檢113年執981號即113執緝186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1年9月11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9號 112年12月25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9號 113年1月24日 高雄地檢113執1182號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執行刑8月(附表誤載為7月)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11年11月4日 5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1年11月6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2月6日 本院112年易字第327號 112年12月25日 本院112年易字第327號 113年1月24日 高雄地檢113執1272號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7月 110年8月10日 高雄高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113年5月16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88號 113年9月18日 高雄地檢113執7877號 編號7至9經原判決定執行刑7年10月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7月 110年8月11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7月 110年8月15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112年6月8日3時50分許回溯72小時內某時 本院113年簡字第2224號 113年10月8日 本院113年簡字第2224號 113年11月6日 高雄地檢113執9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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