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M-114-聲-224-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瀚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瀚宇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瀚宇(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並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111年8月24日)前所犯。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下稱定執行刑調查表)2份存卷可佐。又其中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㈡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之裁定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及編號1、3、4、5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計算式:3月+7月=10月),是依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在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3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年)以下之外部性限制,並受附表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10月)之限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並考量各次犯行之時間、手法、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受刑人在定執行刑調查表內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6月6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16號 111年7月21日 同左 111年8月24日 編號1、3、4、5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2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罰金刑不在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 110年5月26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5號 111年8月30日 同左 111年10月5日 3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7月20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5號 111年8月30日 同左 111年10月5日 4 共同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折算1日 110年7月10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112年4月11日 同左 112年5月17日 5 共同無故輸入帳號、密碼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26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52號 112年4月11日 同左 11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