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M-114-聲-234-202503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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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温朝盛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再字第728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但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金訴字第43 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3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 字第8258號分案執行,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傳喚異議人到案,異議人就有期徒刑6月部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且出具其親簽之社會勞動人參加社會勞動勤前說明會切結書,而經執行檢察官審核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期間為1年(自112年12月4日至113年12月3日止),應履行時數為1092小時,並以112年執崑字第8258號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執行(即112年度刑護勞字第1379號),茲因受刑人即異議人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檢察官遂於113年12月17日批示傳喚受刑人即異議人到案入監執行,並將執行傳票於113年12月18日於送達受刑人即異議人等情,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刑護勞字第1379號觀護卷宗、112年度執字8258號及113年度執再字第728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㈢是以,檢察官既依據高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17號判 決所宣示之刑而執行指揮,受刑人所不服之檢察官執行命令所涉及的「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為上開高雄高分院,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若認檢察官上揭所為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向高雄高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本案之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