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聲-25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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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浩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浩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 罪及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浩勤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拘 役刑及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茲分述如下: (一)附表一部分:本院就附表一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 期以上,即於附表一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分別為竊盜罪及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有異,兼衡確保刑罰應報及預防之目的,充分反映各次行為之不法內涵,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前段所示,並諭知如主文前段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附表二部分:本院就附表二定其應執行刑,以所示之罪宣告 刑之最多額以上,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爰經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二各罪分別為竊盜、洗錢防制法及幫助詐欺得利罪,其罪質及犯罪情節有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有異,被告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非高,暨該等犯罪所反映出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並諭知如主文後段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得抗告 附表一: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竊盜罪 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4日 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745號 112年5月12日 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745號 112年7月6日 編號1至3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 111年10月7日 0 竊盜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7月3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948號 112年11月17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948號 112年12月19日 0 竊盜罪 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6月28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113年1月2日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106號 113年1月30日 112年7月2日 0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93號 113年11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93號 113年12月31 日 附表二: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竊盜罪 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7月8日 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05號 113年4月1日 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05號 113年5月14日 編號1、3之罪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6,000元 0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5日至111年9月22日 台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428號 113年6月13日 台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428號 113年7月23日 0 竊盜罪 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6月23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110號 113年6月26日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110號 113年8月5日 0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 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93號 113年11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93號 113年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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