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M-114-聲-275-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談乃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談乃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1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談乃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   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經核,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罰金10萬元+5萬元=罰金15萬元)。  ㈡爰衡酌受刑人所犯7罪均為洗錢防制法案件、受刑人均係提供 金融帳戶之帳號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待詐欺贓款層轉匯入後,再依指示提領或轉出,以轉交予其他不詳上手,而屬正犯之態樣,且犯罪手法高度雷同,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考量附表各罪係於110年5月至同年7月間所犯,相隔時間非久、各次犯行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與痛苦程度,暨衡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意見陳述書)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金額)以下,及上述內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一般洗錢罪 (1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0年7月2日至同年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3號 112年4月26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 112年10月4日 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 2 一般洗錢罪 (2罪) 均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10年7月1日、110年7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7號 112年12月20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3 一般洗錢罪 (2罪) 均有期徒刑4月(聲請意旨誤載為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110年6月14日、110年7月20日 4 一般洗錢罪 (1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0年7月10日 5 一般洗錢罪 (1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10年5月31日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1號 113年11月29日 同左 114年1月8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