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4-聲-285-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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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正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伍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正雄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多額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多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以上,亦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㈠㈡㈢㈣㈤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罰金50,000元加計附表編號㈥所示宣告刑後之總和。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復衡附表所示各罪受刑人於犯後全部坦承,以及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等情,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動機、犯罪手法及犯罪所生危害及對本件定刑意見為請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附表 編 號 ㈠ ㈡ ㈢ ㈣ 罪 名 侵占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9月23日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2月17日 111年11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5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2日 112年06月29日 112年06月29日 112年0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6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03日 112年08月02日 112年08月02日 112年08月02日 編號㈠至㈤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50,000元 編 號 ㈤ ㈥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03日 112年03月02日~112年03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73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3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43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6月29日 113年0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0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439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8月02日 113年06月25日 備註 編號㈠至㈤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