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M-114-聲-286-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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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穆家明 具 保 人 楊育綾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綾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穆家明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楊育綾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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