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4-聲-290-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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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黃健銘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健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黃健銘因詐欺案件,經提出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共64罪、有期徒刑6月共80罪,被告不服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執行時,被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