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DM-114-聲-304-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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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秀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秀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 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秀儀因犯洗錢防制法罪,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民國113年10月15日)前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徵諸上開說明,附表所示9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編號2至9 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9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10月、罰金26萬元,又參照上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9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1所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2月、罰金13萬元。  ㈢另審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均為一般洗錢罪,犯罪類型 相同,且犯罪時間僅相距未逾1月,併衡諸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罰金部分均得易服勞役(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均為1,000元折算1日),爰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後段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5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7號 113年9月30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7號 113年10月15日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713號、767號 113年10月28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6號、713號、767號 113年12月4日 編號2至9曾經該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3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3月1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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