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M-114-聲-357-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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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敏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敏川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敏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逾期未回覆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附表編號1至6之罪各所處宣告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 字第2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部分,雖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各案之執行刑,其前已執行部分,僅應予扣除而已,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僅本件所定執行刑,應扣除前已執行部分而已,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6號 112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96號 112年5月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30號 ⑴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⑵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已執畢)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日12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9月26日19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應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9號 112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9號 112年5月1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72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26日19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6日22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90號 112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90號 112年6月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16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19日20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96號 112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96號 112年8月30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4號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12日13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日前之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05號 112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05號 112年12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6號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2月26日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94號 113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694號 114年1月1日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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