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SDM-114-聲-402-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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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茜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陳茜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茜(下稱被告)已坦承全部 犯行,且無滅證、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之可能,懇請准予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以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羈押3月在案。因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徒刑待執行,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7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3月7日起撤銷羈押。被告既經撤銷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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