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DM-114-聲-42-20250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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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健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健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健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犯罪時間之認定,應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在具體個案之完整實現時點,即其所實施之犯罪行為在個案中實際終了之時點為準,因在犯罪終了後,受刑人就其個別犯罪之不法與罪責之具體程度方告確定,而得適宜作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基礎。 三、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竊盜罪係於民國111年8月2 0日至22日間接續為之,有卷附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判決可查,故依前揭說明,受刑人犯罪終了時間既為111年8月22日,自應以此作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基礎,爰更正其犯罪日期如附表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先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復經本院再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以113年度聲字第123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並於113年8月9日確定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最初判決確定日即112年5月17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 為詐欺得利罪外,其餘均屬竊盜罪,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時間、罪質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矯正效益以及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函文而以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希望從輕定刑,願與被害人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暨得否易科罰金及易科標準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執行字號 法院暨案號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7號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17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99號 2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6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85號 112年4月25日 112年5月31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3號 3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1年8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 4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1年9月27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 5 詐欺得利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1年9月1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213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16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53號 6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9日 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27號 113年2月17日 113年4月3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99號 7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8號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2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0號 8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2日 112年5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38號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22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0號 9 竊盜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4日 本院113年度簡上第183號 113年8月27日 113年8月2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