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4-聲-423-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王仁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王仁鴻因詐欺案件,經提出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代為執行時,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2月10日雄檢信嶸113執更1913字第1139103544號囑託執行函、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已於本院裁定前之民國114年3月13日入法務部○○○○○○○ ○○○○執行,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1份可參。被告現既已入監執行,自無逃匿之情,依前開說明,自不得以其逃匿為由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