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M-114-聲-432-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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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小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小倫因竊盜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楊小倫因竊盜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因本件合併定執行刑之確定判決 宣告刑為拘役刑,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未通知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酌以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及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詳判決書),素行(前科表)、家庭與教育(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917號 楊小倫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年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3776號 楊小倫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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