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M-114-聲-44-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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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麟犯竊盜等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 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彥麟因竊盜等罪共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   、犯後態度(詳判決書),素行(前科表)、家庭及教育(   戶籍資料),暨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 由未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     註 ㈠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第 647號 陳彥麟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於113年9月23日易科罰金。 ㈡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第 3103號 陳彥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2罪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彥麟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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