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4-聲-442-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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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財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財祥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財祥(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 1至7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 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3)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編號1、2、4至6),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侵害法益類型相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時間密接程度;並考量施用毒品犯罪之反覆特性,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加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宣告刑後之內部界限;復衡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六、又按檢察官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案件,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必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為合法。倘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聲請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所為聲請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聲請時所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所列合於數罪併罰之案件之執行案號中,並不包括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即聲請書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揆諸上開說明,檢察官自不得未經受刑人請求,即聲請就該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6月20日15時35分為警採尿回溯時起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2月2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87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4日 113年1月27日 112年12月1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56、976、19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6曾經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5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