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M-114-聲-443-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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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瑞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瑞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死亡,即喪失其刑罰執行之客體,亦即刑罰不能對 已死亡者執行。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死亡乙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其刑之執行對象既不復存在,已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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