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M-114-聲-473-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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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陳璽宇 具 保 人 陳皇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皇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璽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具保人陳皇達提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3月,被告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6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其他上訴駁回,被告仍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24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聲請人並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執行拘提未獲,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2月1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01803號函、拘票暨報告書、臺北地檢署114年2月13日北檢力次114執助160字第1149014015號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