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4-聲-49-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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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少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少榕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少榕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又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受刑人住所、同年2月3日寄存送達受刑人居所地所在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惟迄今均未獲受刑人回覆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13年3月9日,犯罪態樣皆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擔任提款車手,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復考量各罪仍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斟酌全體犯罪應予非難評價之程度,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113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18、12983、151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113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30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