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4-聲-519-202503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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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請人即扣 押物所有人 林馨妮 被 告 徐仲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吳宗霖律師 被 告 林詩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693號),扣押物 之所有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林馨妮。 理 由 一、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 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即扣押物之所有人林馨妮所 有,且與被告徐仲、林詩逸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均無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693號判決宣告不予沒收在案,即非得沒收之物,雄檢同已函覆稱該手機無留存必要,即無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今聲請人具狀請求發還,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編號 名稱與數量 所有人 1 IPhone13 mini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林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