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M-114-訴緝-10-20250217-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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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澤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3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承澤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