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M-114-訴緝-25-20250317-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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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翔志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6 12號、111年度偵字第23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翔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