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M-114-金簡-121-20250224-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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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靖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9931號、113年度偵字第27998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林靖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靖傑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某時,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某統一超商,將其所有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兆豐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下稱郵局帳戶,並與前開臺銀、兆豐帳戶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郭宸妤、石真鳳、羅玉雪、賴志鵬施用詐術,致郭宸妤等4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嗣郭宸妤等4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 ㈠詢據被告林靖捷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 辯稱:我因為有找工作需求,於113年3月下旬在臉書社團看到一個代工的工作,對方要求我提供銀行帳戶,才可以進貨買材料云云。 ㈡經查,本案3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且於上開時間將本案3帳戶 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郭宸妤等4人(下稱本案告訴人)施用詐術,致本案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3帳戶,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提領、轉匯等情,業據本案告訴人各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本案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明細截圖、本案3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佐,且被告於偵查中亦不諱言本案帳戶為其所申設,且有將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情節,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佐以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對方沒有給 我相關合約文件、身分證或其他檔案、影片,讓我相信對方是在真的找代工工作等語(見偵一卷第24頁),亦未提出其他確信前開帳戶僅供代工工作使用之證據供本院調查,是其前揭空言所辯是否屬實,已有相當疑慮,自難令本院遽以採信。再者,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收受、提匯款項,是以將帳戶之前開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該人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提匯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且他人提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貿然以各種名義要求取得銀行帳戶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審諸被告於行為時已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此本無諉為不知之理,實難認被告與至今仍不清楚真實姓名年籍之蒐集帳戶之人間有何特殊信賴基礎存在,則被告竟未詳加確認、為應有之保全措施,即率爾交付本案3帳戶,顯然容任他人對外得以無條件使用本案帳戶、容任帳戶不明資金進出可能產生金流斷點之結果,而具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無訛。是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從資為其有利之認定。 ㈣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規定,業經修正變 更為同法第19條,並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僅為「宣告刑」之限制,不涉及法定刑之變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⒉以本案而言,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 是其所犯幫助洗錢罪,依本次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但宣告刑依修法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超過洗錢所涉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財之最重本刑5年),故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若依本次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再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及宣告刑之範圍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⒊綜上,本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倘若依 洗錢防制法修正前規定(5年),顯高於本次修正後規定(4年11月),依照刑法第35條所定刑罰輕重比較標準,自屬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53號、94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詐得財物、洗錢,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後幫助洗錢罪處斷。又本件被告既經論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責,即無另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另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3帳戶予他 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本案告訴人蒙受財產損害,亦使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所為確實可議;再審酌其犯後否認犯行,且迄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致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斟酌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兼衡被告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 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本案告訴人遭詐欺匯入本案3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予以提領、轉匯,是並無查獲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無從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郭宸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主動聯繫於網路售賣商品之郭宸妤,並向其佯稱:欲購買商品,惟賣場無法下單,應依客服人員指示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郭宸妤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17時53分許 2萬9,997元 兆豐帳戶 2 石真鳳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4日利用網路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吸引石真鳳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因匯款有誤,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得領取獎項云云,致石真鳳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22時57分許 4萬9,985元 臺銀帳戶 113年3月25日23時許 4萬9,985元 113年3月25日23時8分許 3萬1,526元 3 羅玉雪 詐欺集團於113年3月25日利用網路隨機投放假抽獎訊息,吸引羅玉雪加入洽詢,並向其佯稱:因匯款有誤,應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得領取獎項云云,致羅玉雪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17時13分許 9,999元 兆豐帳戶 113年3月25日17時18分許 9,998元 113年3月25日17時23分許 9,000元 4 賴志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5日利用網路主動與賴志鵬聯繫,並向其佯稱:可加入假投資平台「Bitpie」投資獲利云云,致賴志鵬陷入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3月25日12時59分許 6萬元 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