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DM-114-金訴緝-3-20250318-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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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昆(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政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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