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4-金訴-37-2025030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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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杏如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9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杏如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簡杏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 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另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徒刑待執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27日借提執行,此有同署檢察官函文、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在外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的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2月27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