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M-114-金訴-49-2025020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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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38829號、114年度偵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俊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