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DM-114-金訴-49-2025020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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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俊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38829號、114年度偵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俊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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