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4-金訴-9-2025031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明 指定辯護人 何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