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DM-114-附民-215-20250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方子安 被 告 NGUYEN THI QUYNH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被告NGUYEN THI QUYNH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106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之審理期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24日宣判,有該案114年1月14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等在卷可考。而原告方子安於114年2月1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足認原告係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63號刑事案件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可另循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待有合法上訴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