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4-附民-258-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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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施美玲 被 告 陳芎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因被告陳芎汗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 決所載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38號),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審判期日之11時6分經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程序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而原告以郵遞方式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遲於114年1月7日15時55分許始投遞成功,並經本院收狀處於114年3月3日9時28分收文,有中華郵政國內掛號查詢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為憑。而前揭刑事案件未經檢察官或被告合法提起上訴,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之前開刑事訴訟既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揆諸上揭說明,原告本件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 請求賠償,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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