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M-114-附民-294-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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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附 民 原 告 洪嘉緯 地址詳卷 被 告 許峻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有關被告許峻滉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 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許峻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75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