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SDM-114-附民-365-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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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65號 原 告 林瑞泰 被 告 陳聖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聖智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5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49號判決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茲原告於上開判決後之114年3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書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查,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斯時已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況依上開刑事判決所示,原告並非被告所涉詐欺犯行之被害人),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