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4-附民-82-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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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蔡佳汶 被 告 林柏清 侯勝涵 柯宗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7月6日假冒臉書專員 以帳號遭盜用,並購物需依指示操作ATM取消等話,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總共被騙取新臺幣99,824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9,8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觀諸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案號:112年度 偵字第41614號、113年度偵字第3153、3468、6717號)所載犯罪事實,本件原告遭詐騙部分與被告林柏清、侯勝涵、柯宗廷無涉,原告乃起訴書附表二所列之被害人,檢察官未起訴被告林柏清、侯勝涵、柯宗廷涉犯附表二所列之犯罪事實,是被告3人就原告被害部分既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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