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07-重訴-167-2024122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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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張祐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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