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07-金-1-20241108-4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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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春凰 吳佩真 陳文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就上訴人林春凰、陳文通部分,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 下同)15,7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25,240元;就上 訴人吳佩真部分,上訴利益為7,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18,07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三人就上訴利益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 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之同一 法理,應認上訴人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繳納時,其餘上 訴人於該繳納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 2號裁定同此結論),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