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07-金-1-20241230-6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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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春凰 吳佩真 陳文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抗告 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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